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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23-04-20 16:57 环球时报 管理员 次阅读 条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产出、运用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实现电子贸易产业的跨越发展,维护国家、联盟联盟成员相关的技术权益和经济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电子贸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章程》和联盟运行机制特点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指所有联盟成员共同拥有(或部分联盟成员共同拥有)的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为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联盟成员在联盟知识产权的共同创造、以任何方式自用或与他人合作应用、保护、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活动。联盟成员在参加联盟之前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在联盟研发课题之外获得的知识产权仍归该成员拥有,不受本办法制约。

第五条 联盟组织的项目课题,依据课题任务书中约定的成果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权力许可、利益分配,以及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实施。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与激励措施

第六条 知识产权归属划分原则:谁投入、谁收益。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联盟成员自主投入的研发项目,在项目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签署知识产权协议。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

对于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作牵引而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约定管理;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开发的技术与产品,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技术的联盟成员单位所有,按协议约定执行;联盟成员单位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以上相关协议在形成知识产权的三个月内报秘书处备案。联盟组织实施的各类研发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由具体完成单位和联盟共同拥有。申报前各参与单位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基础知识产权、人员、资金等生产要素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包括自用范围和方式),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执行。利益分配根据各自投入比重,按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七条 支持联盟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资助知识产权;支持联盟企业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鼓励联盟成员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投入使用与共享

第八条 按市场化配置的原则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支持联盟成员优先利用联盟所属或联盟成员所属知识产权,开展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全面提升联盟成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对属于联盟成员原知识产权的应用,联盟提议:本着市场化、有偿使用、优先优惠的原则在联盟成员内转让使用,出让方和购买方可签订具体协议约定具体事宜。

第九条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可不经授权无偿合理使用;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由联盟组织实施的国家地方或自主研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或许可独占实施的,须按项目来源报相关主管部门和联盟理事会批准。

知识产权无偿向联合开发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采取相对优惠的条件向联盟内未参与开发的其他单位有偿转让,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他企业转让。

联盟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软件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管理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联盟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合理期限内以有偿许可或转让等方式向联盟外扩散。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应用单位应做好联盟知识产权应用前的研究,科学分析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市场前景等,知识产权输出单位应全面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各方共同努力及时有效回应知识产权新问题,规避风险,增加收益。必要时可申请联盟专家委员会协助论证。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二条 联盟研发课题产生的知识产权在申请专利之前,承担联盟研发课题的任何一方不得提前发表论文(和其他公开行为),也不得提前单独申报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逐渐完善对外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联盟组织课题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需在课题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联盟秘书处完成备案;健全技术秘密的资料管理制度,制订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等制度。要求联盟成员在引进联盟内知识产权前制定保密规定、实施保密措施并与可能接触其关键内容的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离职员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方案。

第十四条 为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联盟内需避免签订独占性、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应用许可协议,签订协议时如果独占、排他范围内有其他联盟成员应用可能性的,应与该成员协商或交联盟理事会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联盟内应加强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工作重点:事前签约、事后履约,注重产出和运用。管理机构:由联盟秘书处设专人管理,各联盟成员设知识产权联系人。管理范围:联盟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与纠纷处理等(原知识产权在联盟成员间的应用,协议亦可报联盟备案)为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联盟制定并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项目。

第十八条 联盟在条件具备时应充实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完善知识产权审批及备案制度,加强能力建设,优化程序,提高效率。计划建设高质量的专利、著作、计算机软件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发布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对可能发生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制订预案,妥善应对,控制和减轻损害。

联盟成员单位违反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联盟组织的项目。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或除名时,该单位将解除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条件许可和联盟各成员自愿的前提下,建立“专利池”、“项目池”,由秘书处管理。联盟内信息共享、市场配置、有偿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联盟效益。鼓励联盟成员对外推广转让新技术、新工艺,完善协调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推动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若联盟成员之间出现知识产权归属或使用方面的问题、纠纷,可先由联盟出面调查、调解,联盟成员若对调解结果不服,可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诉,如对申诉结果不服,可作为市场主体依法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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