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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项目管理办法

2023-04-20 16:59 环球时报 管理员 次阅读 条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依法管理、规范权限、职责明确、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电子贸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章程,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盟组织和实施的各类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联盟自主创新项目课题等,适用于联盟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过程管理、验收以及经费使用等。

第三条在联盟理事会授权和监督下,联盟项目由理事长单位牵头管理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联盟秘书处负责,并由联盟专家委员会负责专业咨询与指导

第二章 课题设立、执行管理与结题验收

第五条 科研计划。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科技需求,联盟秘书处协同联盟专家委员会,整合资源,组织编制电子贸易产业技术创新科研计划,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科技计划在计划周期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及撤销或更名,应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课题申请。联盟秘书处根据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或联盟科研工作计划,组织相关单位申报,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有联盟企业成员单位参加,优先考虑联盟成员单位的申请,资助经费向联盟成员单位倾斜。

第七条 课题审批

(一)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课题。联盟秘书处审核申报内容,负责组织协调,提交专家委员会审定,由联盟秘书处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联盟自设课题。秘书处根据联盟科研计划或企业委托要求,审核申报内容,负责组织协调,提交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课题立项。按课题审批意见签订合同后,联盟秘书处下达课题立项通知,对于知识产权约定不明确的课题不予立项。

第九条 课题执行管理。联盟秘书处有协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课题按合同执行的权利和义务。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课题承担单位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课题合同,遵守联盟的有关规定,完成课题任务。违约或违反管理规定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罚;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的项目参与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

(二)按要求向秘书处提供课题年度报告和结题报告,接受联盟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三)客观、及时地反映课题执行中的各类问题。

(四)如果课题没有按照合同执行,可以由秘书处提出整改意见;经专家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更换课题牵头单位或主持人,或者经理事会批准终止资助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课题结题验收。联盟秘书处将优先推荐联盟专家委员会委员作为验收专家,如侯选专家与被检查课题有利益关联需回避。国家和地方资助课题的验收,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联盟自设课题的验收,联盟秘书处协同专家委员会完成。

(一)课题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未完成的课题必须提前3个月向秘书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继续完成课题合同。

(二)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课题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三)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牵头单位接到通知半年之内,应组织完成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课题承担单位应退还剩余经费并且3年内不得承担联盟新课题。

(四)被验收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计划任务不到80%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第三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批准的计划任务、经费预算及其科目范围内,具有经费支配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科研经费支出实行承担单位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二级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专项管理。承担单位必须按课题建立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一)根据用款计划、工作进度及经费结存情况,秘书处以一次或分期拨付方式下拨经费,项目未按工作进度计划完成,将延迟、停止拨付或冻结课题经费,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课题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挪用。

(三)秘书处通过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考评等方式检查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对未按合同执行或有重大事实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全部资金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课题预算调整。课题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增加。其他支出科目,如因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课题承担单位可按规定的权限提出调整意见。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承担单位审批;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报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结余。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验收、结题的课题的净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结余经费在课题经费5%以内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时,经上级批准后留所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结余经费超过课题经费5%或结余在20万元以上时,全部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因客观原因造成课题任务不能完成,归还剩余经费;因主观原因不能完成合同约定,按联盟课题投入经费(不包括受罚单位自筹经费)的510倍处以罚款。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在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管理公开制度。主要包括公告、共享二个方面。

(一)公告:联盟通过一定的程序向联盟成员或公众告知课题的有关信息。

(二)共享:联盟和课题承担单位分别按课题建立数据库和专项档案,并按规定保存和使用,联盟成员有权力在课题合同约定范围内共享。

第十七条 验收课题资料归档。课题在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材料,如:实施计划、合同、实施计划、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原始记录、设计图纸、多媒体数据资料以及试件和样品须在课题验收后3个月内全面整理,由课题承担单位归档,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接受课题下达单位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为己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成果标注。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联盟自设课题应标注“电子贸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课题任务来源与编号;企业委托联盟课题按照事先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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